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縣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事宜,並督導預防國民中小學學生中途輟學,依強迫入學條例暨國民中小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實施方案規定設置雲林縣強迫入學暨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適齡國民中途輟學、長期缺課及不能入學對策之研擬。
(二)中途輟學復學學生安置回歸輔導策略之研擬與督導。
(三)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案件之檢討及解決。
(四)強迫入學相關之教育、醫療及福利政策之評估與改善。
(五)其他有關強迫入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七)雲林縣警察局局長。
(八)縣議會教育小組議員一人。
(九)各鄉(鎮、市)長三人至五人。
(十)雲林縣學生校外會一人。
(十一)學者專家一人。
(十二)中輟生輔導社福機關代表一人。
(十三)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保護官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