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改進學校午餐供應品質,協助解決工作困
難,考核營養教育及午餐供應工作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不定期輔導考核學校午餐工作,並於每年五月、
六月排定日程至各午餐辦理學校實施書面及現場輔導考核工作。
三、輔導考核人員於每次輔導時,必須依輔導考核表所列各項目(含現場檢查),
並參考各校對午餐一般事務之處理情形,逐項檢查酌予計分及考核,務求公平
合理。
四、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成員應包括教育處督學、體育保健科科長、午餐主辦人員、
營養師、衛生、主計單位及辦理學校午餐績優學校校長或午餐業務承辦人。可
分區組成,實施輔導考核。
五、辦理午餐輔導考核項目如下:
(一)調理場所衛生(現場檢查):
1.窗戶、牆壁、地面保持清潔。
2.排水通輰,設置油脂截留器。
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4.調理器械、灶面、排油煙機、冷凍、冷藏庫內外保持清潔。
5.設有防止病媒進入設備並將垃圾桶加蓋。
6.冰箱定期清理,冷藏庫攝氏七度以下,冷凍庫零下十八度以下,儲存容
量不宜超過百分之七十。
7.確實執行留檢制度,檢體需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
8.砧板、刀具清潔,生熟食分開。
9.廚餘當天妥善處理,廚餘桶足夠並加蓋,週遭環境保持整齊清潔。
10.每日午餐衛生自主管理檢查並確實填寫。
※.須附紙本文件:衛生自主管理檢查表
(二)工作人員衛生管理(現場檢查):
1.定期健康檢查(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
2.穿戴清潔淺色之工作衣、帽及戴口罩。
3.不得蓄留指甲、塗指甲油及配戴飾物等。
4.個人衛生習慣良好,參加該學年度廚工衛生講習。
5.工作人員更衣室保持整潔。
※.須附紙本文件:健康檢查表、衛生講習時數卡
(三)物資保管(現場檢查):
1.物資標示清楚、離地整齊擺放。
2.食材原料與非食材物資應分別妥善存放。
3.物資提取有詳細記載。
※.須附紙本文件:物資提取紀錄
(四)主副食供應:
1.食譜設計適當有變化並予公佈。
2.評定合格廠商並簽訂契約。
※.須附紙本文件:食譜、廠商契約書
(五)帳務處理:
1.按時記帳、按月結算並公佈。
2.午餐經費專款專用。
3.庫存現金與帳面相符。
※.須附紙本文件:午餐相關紀錄帳冊
(六)行政事務:
1.午餐工作日誌(含供應概況)記載確實。
2.訂定廚工僱用契約。
3.依規定辦理貧困學生午餐補助。
※.須附紙本文件:工作日誌、廚工僱用契約、貧困學生午餐補助清冊及其
相關證明文件
(七)營養衛生教育:
1.營養教育融入領域教學,宣導營養教育。
2.飯前洗手飯後潔牙習慣之養成。
3.教師隨班進餐指導用餐禮儀。
※.須附紙本文件:午餐相關教育紀錄
(八)特殊優良事蹟加分:
1.「蔬食午餐」推動情形。
※.須附紙本文件:相關佐證資料
六、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成績等級:
1.特優:95分以上。
2.優等:90分以上未滿95分者(90~94分)。
3.甲等: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85~89分)。
4.優勝: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80~84分)。
5.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70~79分)。
6.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60~69分)。
7.丁等:未滿60分者。
(二)獎懲:
1.特優:各視導區一校,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功二次,其他對午餐、營
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
八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另按其八分之一人員頒發獎狀乙紙。
2.優等:各視導區一校,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功一次,其他對午餐、營
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
九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另按其九分之一人員頒發獎狀乙紙。
3.甲等:各視導區一校,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嘉獎二次,其他對午餐、營
養教育有功之級任導師及協辦午餐工作努力人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其
十分之一人員各予嘉獎一次,另按其十分之一人員頒發獎狀乙紙。
4.優勝:校長及執行秘書各頒發獎狀乙紙。
5.乙等:不予獎勵。
6.丙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申誡一次。
7.丁等:其校長及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申誡一次以上之處
分。
七、在考核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獎勵:
(一)參加午餐供應人數未達全校人數90%以上者。
(二)學校午餐一般行政工作未達制度化者。
(三)午餐帳務處理不當者。
(四)對營養教育工作毫無績效者。
(五)應填報之表報,在一學年內被催報登記達二次者或表報記載錯誤被登記三
次者。
(六)辦理午餐工作受行政處分或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七)辦理午餐供應未滿一年者。
八、本縣辦理午餐麵食供應中心學校其輔導考核及獎懲比照本要點另案辦理,但其
受獎僅限於校長、執行秘書及協辦人員。
九、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承辦學校(校長、主辦1名及協辦2名)及本府業務承辦單
位各核予每人嘉獎一次,以資獎勵。
十、本要點自頒發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