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復學
,並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依國民中小學
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
三、學校應建立中輟生檔案,詳細記載中輟生資料,包括輟學日期、通報
及輔導記錄、復學日期、再度中輟情形、追蹤輔導紀錄等。並於學期
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討輔導學生復學成效。
四、中輟生復學安置原則如下: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該生辦理復學相
關程序,在該生復學後,應配合學校認輔制度之推動,優先列為認
輔對象。
(二)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適當年段及班級就讀。中輟時間未
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
級; 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學校輔導室得針對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教務處、
訓導處(學務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提供適性教育課程,避
免學生再度中輟。
五、不適應一般學校常態教育課程之中輟生復學安置
(一)對於年齡未逾十五歲之中輟復學生,其情形特殊者,得依家長及學
生意願,暫時安置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二)學校得依輔導需求,將中輟復學生暫時安置於資源式中途班。
(三)對於家庭功能不彰需高關懷弱勢家庭之個案,得依「雲林縣國民中
小學中途輟學學生追蹤輔導實施計劃」報由本府教育局轉介輔導,
得依輔導成效報由雲林縣少年輔導委員會「轉向評估小組」評估後
,建請安置適當學習場域。
六、學校安置輔導復學中輟生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校輔導室報到,輔導室應安排認輔教師
,協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周之安置
輔導課程。
(二)國中附設補習學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依學生及家長意
願安置中輟復學學生,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學生安置國中附設補習學校,期問以兩週為限,次數並不得超過一
次。
(四)學生安置資源式中途班時問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
定之,最多以二個月為限。
七、學校安置輔導中輟生之分工如下:
(一)輔導室應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 教師及訓導
處(學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應由輔導室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
生活、學習輪導等課程活動。
(二)訓導處(學務處)應輔導個案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安置、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導師於個案復學安置輔導期間,應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
學校及班級生活。
(五)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
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少進行兩週,每週至少二次,以協助個
案適應學校生活。
八、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針
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二)暫時安置補校或資源式中途班學生,成績評量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
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執行
小組】會議認定。
(三)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要
點辦理。
前項【中輟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執行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組成,成
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訓導(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認輔
老師、相關處室組長(並得依需要增加相關人員)等人; 召開會議時
,由校長擔任主席。
九、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安置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
,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輔導室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安置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
錄可查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輔導室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