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擴大鼓勵
地方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支用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指包含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之可行性評
估、先期規劃、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
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二)履約管理階段:指以促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為止或簽約日至契約
終止日為限。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已完成促參簽約案件之執行或協助辦理前置作業階段,得
依本要點申請支用獎勵金。
四、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本府促參推動小組及辦理促參案件訪視。
(三)舉辦促參教育訓練、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七)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採購。
(八)其他與促參案件業務相關之費用。
五、獎勵金應依預算法規定透列預算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支用時,應填具申
請表(如附件),並擬具含預算明細之支出計畫,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得動支。
六、獎勵金不得作為非關促參業務、出國計畫及人事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