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
貳、目的:
對於具有較大脫離貧窮潛力之低收入戶,積極規劃輔導其自立更生,
以提供其從事社會救助等工作機會方式,輔導並鼓勵低收入戶中具有
相關工作能力者參與社會救助服務及社會福利服務等工作,藉以改善
其家庭經濟狀況,並進而使其子女積極向學,以協助其家庭脫離貧窮
,進一步達到社會救助業務之積極作為。
參、適用對象:
本縣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如無適當對象,得僱用中低收入戶或家境
清寒者),其戶內人口具有本實施計畫之相關工作能力者。
肆、實施要領:
一、工作項目:
(一)社會救助服務:
1.政府與受救助對象間之資訊傳輸、獨居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定期探
視等工作。
2.低收入戶學生課後輔導及協助個案輔導工作。
3.協助處理與社會救助相關之一般行政或資訊業務。
(二)社會福利服務:
1.獨居老人、身分障礙者居家照護或協助(或陪同)就醫。
2.協助本縣合法立案之相關社會福利服務機構或單位之院社或服務
設施之院舍或服務設施之清潔、維護或管理,或院(民)照護,
但不得以之作為替代正式人員工作。
3.各類社會服務設施之場地清潔維護及管理。
4.計畫對象可勝任之協助性工作。
(三)社區服務:
1.社區公共設施清潔服務。
2.社區守望相助。
3.本縣杜區活動中心、圖書館及閱覽室等之管理。
(四)其他。
二、工作方式:
(一)新雇用人員以日資六百元起薪,雇用滿一年後續雇人員由各機關單
位主管視工作積極認真態度情形,予以考核,經評定為甲等者,得
專案簽請准予續僱,並得視預算情形,每年最高給予二十元之調薪
或不調薪,最高得支至日資七百元,並在核定經費預算額度內調整
辦理,原專案簽請僱用起薪超過七百元者,不在調薪範圍之內。
(二)以工代賑人員,除領取規定工資並依相關規定參加勞、健保外,滿
一年給予年終獎金壹點五個月,未滿一年按進來月份比例計算。
(三)各單位年度核銷應檢附工資給付清冊(如附件一)及工作人員工作
日誌簿(如附件二)。
三、申請單位:
(一)本縣合法立案之相關杜會救助或福利服務機構或單位。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本府社會局。
四、工作人員遴選:
由申請單位提出需求申請表陳報本府核定後,通知轄內具工作能力之
低收入戶參加遴選。經本局遴選適當人選後,請申請單位填具經費補
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府核撥經費。
惟申請單位如為本府社會局,則於簽準後逕予僱用,並檢附工資給付
清冊如附件一之一)及工作人員簽到簿核撥費用。
五、工作人員僱用及管理考核:
(一)依規定簽定臨時或短期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投保。
(二)依各單位出缺勤考核辦法管理受僱人員出缺勤狀況,並填寫工作日
誌簿資料自存以便本府隨時查考)
(三)各單位每月辦理成果,應於次月五日以前填具成果月報表報府查核
。
(四)如僱用於本府社會局工作者,由承辦單位管考。
(五)各申請單位對於不適任之以工代賑人員,得於簽報後逕予解僱。
(六)各單位對以工代賑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伍、預期效益:
積極協助低收入戶參與社會救助及福利工作,提昇家庭經濟功能,輔
導其自立。
陸、本計畫報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並依相關規定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