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
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應優先考量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
先陞遷等獎勵方式,另就各機關學校獎勵核發禮品(券)之給與事
項,特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本激
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
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發給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
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
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三、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活動時,
其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核發禮品(券)給予個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團體者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逾前開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
准後始得支給。
(二)每一獎勵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當年度預算員額或參賽(選)
人或參賽(選)團體數之比例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競賽表現應區分適當等第,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四)應組成評比(選)小組辦理評比(選)作業或經所屬考績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首長核定。評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十
三人,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應依本要點就執行作業細節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業規定,並經機
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實施。但不得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
四、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獎勵時,應依撙節、覈實及避免寬濫之原則,
據以執行。
五、依據本要點頒發獎勵時,得於公開場合表揚。
六、依本要點獎勵獲核發禮品(券)者,事後如發現不實之情事,經查屬
實,應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該獎勵,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辦理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八、各機關學校下列人員比照本要點發給:
(一)約聘(僱)人員。
(二)教育人員。
(三)工友、技工。
(四) 駕駛、清潔隊員、駐衛警察。
(五) 測量助理、臨時人員。
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核發禮品(券)之給與事項得比照
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