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執行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處,特訂定本基
準。
二、違反本法案件行政罰鍰裁量基準如下:
(一)初犯者,為第一次犯行為,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惟受體素違法案件,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高罰鍰金額處分。
(二)再犯者,為第二次再犯行為,除適用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裁處
外,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再犯者,適用本
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裁處,除受體素再犯違法案件依罰則之最高
罰鍰金額之三分之二處分(以萬元為計算單位,小數點後四捨五
入),其他違法案件依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三)累犯者,為第三次連續再犯行為,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高罰鍰金額
處分。
三、本基準所稱初犯、再犯及累犯,為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條項之
行為為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