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檔案管理檢調部份第五十二條及台灣
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第一七四條暨第一七五條規定辦理
。
二 為健全本府檔嬣管理工作,以期清理借調檔案逾期不歸還現象,特訂
定本府借調檔案未歸還處分標準要點。
三 借調檔案以十五日為限,屆期仍須繼續使用,應填具展期單,洽請展
期。
四 借調檔案逾期未歸還,經檔案管理單位 (秘書室檔案股) 催還三次 (
每逾十五日催還乙次) 以上,仍不歸還且無正當理由者,依左列標準
議處:
(一) 經三次查催仍不歸還者,申誡一次。
(二) 經四次查催仍不歸還者,申誡二次。
(三) 經五次查催仍不歸還者,比照遺失檔案處理。
(四) 遺失檔案者,記過乙次。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分。
五 本府各檔案人員,應加強查催檔案,以免逾期不歸檔或遺失。並請各
單位主管對所屬借調之檔案,隨時督企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