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
一百零一學年招生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兒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得申請就讀幼兒園
之幼兒。
四、各園作息時間如下:
(一)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各園均應安排教師照顧幼童)。
(二)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參加各園之課後留園
(課後照顧)者,教保時間原則上為下午四時至五時三十分間,另
可依各園情況延長教保時間。
五、各園一百零一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各園應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至一百
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前,將招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
公開招生。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於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至
中午十二時止,在各園(指定地點)受理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辦理登記。
(三)公開抽籤時間、地點:一百零一年六月二日(星期六)上午十時
起,在各園公開抽籤。
(四)公布錄取名單:於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錄取幼兒名單,並書
面通知全部申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五)報到日期:一百零一年七月八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六)註冊日期:一百零一年九月九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七)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園應於六月二十日前辦理第二次入園
登記,並應持續招生。
(八)各園應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各園錄取入園幼兒名冊登錄全
國幼生管理系統。
六、申請登記資格:
(一)基本資格:應設籍或居留本縣。
(二)年齡:
1.三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至九十八年
九月一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2.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九年九
月一日出生),申請登記人數滿5名(含)以上並經本府核定始得
成班。
3.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除依前述規定外,仍應依各園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屬性受理登
記。
(三)申請登記入本縣公立幼兒園,得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委託人
檢具第七點文件辦理之。
七、入園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登記費如下:
(一)申請登記卡(由幼兒園提供;申請登記入園時須經家長或法定代理
人簽名蓋章始得受理)。
(二)戶口名簿正本(驗後發還)或戶籍謄本正本。
(三)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兒童,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後發還)。
(四)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五)登記費新台幣五十元整。
八、登記限制及錄取規定如下:
(一)每位幼兒申請登記入園以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
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二)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
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九、優先申請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
(一)除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該園之幼兒及符合登記資格之學校教職員工
子女得先予入園外,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之不利條件幼兒,應予優先入園,並依招收之幼兒年
齡編班屬性及下列順位辦理,同順位以抽籤決定之:
1.第一順位:
(1)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及發展遲緩幼兒(發展遲緩評估報告、聯合評估中出具之診
斷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2)低收入戶幼兒(低收入戶證明)。
(3)中低收入家庭幼兒(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書)。
(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
(5)原住民族幼兒(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2.第二順位:
(1)父或母為身心障礙者之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
正本驗後發還)
(2)父或母一方現或曾為外國籍人士之幼兒(包括大陸地區人士-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各幼兒園優先提供符合前列各款不利條件幼兒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
機會時,前項抽籤得以同年齡層高低排序抽籤。
(三)為落實身心障礙幼兒安置轉銜工作及兼顧身心障礙幼兒就學權益,
各園應控留普通幼童名額三名,至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止無身心
障礙幼童申請入學時,應開放申請入園名額或通知備取之幼兒報
到。
(四)各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者,
得減招二名幼兒。
十、各園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截止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入園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錄取。
(二)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出招收名額,除符合第九點資格應予優先入園
者外,以滿五足歲者(即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止出生者)優先錄取。
十一、各園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二、各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
於抽籤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三、入園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
冊、錄取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四、各園招收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得
超額錄取。
十五、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招收幼兒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
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
抽籤日期地點、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六、各項經費動支應專款專用,並納入幼兒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十七、本府將視各校本學年度招生情形,作為規劃下學年度增減班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