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加速各類採購案發包,活絡經濟景氣,達成預期效益,特設流廢標
案件專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各單位檢討及發掘流廢標原因。
(二)管控流廢標達三次以上之標案,並統計其原因,找出對策,有效降
低流廢標件數。
三、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高級
人員兼任,副召集人若干人,由各單位核稿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兼任。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並隨其本職進
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雲林縣採購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幹事兼任
。
五、本小組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一位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各單位應組成流廢標專案小組,並將小組成員名單提報本小組備查。
七、各單位送交本縣採購中心發包之案件,遇有流廢標二次以上之案件,
應於十日內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檢討流廢標原因,並將會議紀錄提報
本小組備查。
八、上述流廢標次數達三次以上之案件,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前,應以書
面通知本小組派員列席輔導。
九、本小組接獲各單位請求派員輔導之通知,原則由該單位之核稿秘書及
委員列席輔導;必要時,由召集人領隊(含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
書及幹事)列席輔導。
十、針對流廢標案件偏多之單位,由本小組主動召開專案會議,邀請該單
位出席報告檢討情形及改進措施,以協助發掘真正原因。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