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
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之品質要求,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
一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七項與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等,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三級
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機關應分別於
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為契約內容之一,設計監
造單位及承攬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均有遵守之義務。
三、本要點所稱「重點項目」如下:
(一)鋼筋檢驗。
(二)混凝土檢驗。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檢驗。
(五)回填土方檢驗。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載明於契約者。
四、會同抽驗人員:
(一)機關:承辦人員或指派具有工程實務經驗人員會同。查核金額
以上之工程,須會同政風人員。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政風人
員亦得會同。
(二)監造單位:監工或建築師或技師。
(三)廠商:工地主任或品管人員。
五、抽驗程序及檢驗標準(如附表一)。
六、抽驗紀錄:
(一)每次抽驗均應做成紀錄及拍照存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使
用統一之格式(如附表二),監造單位必須負責人員、時間之
連繫及本紀錄之填報,試驗報告應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審查
判定抽驗結果後檢附於附表二。
(二)廠商提出估驗或驗收時,監造單位應製作抽驗紀錄統計總表
(如附表三),供機關核對完成數量,未經抽驗合格,除契約
載明得以半成品計價外,原則不得計價;請款時必須附上抽驗
紀錄及統計總表各乙份做為佐證文件。
七、抽驗費用:
(一)機關應要求設計單位將「抽驗費用」單獨納入工程預算總表,
並於工程預算明細表詳列各檢驗項目、數量、單價及其總價,
如有編列錯誤或以一式編列者,應予退回重編。
(二)契約規定以外之抽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須由廠商負
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八、抽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抽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可依附表一規定處置(如經扣罰
允收視同合格),或由監造單位於五日內正式函文通知廠商限
期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副知機關及本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
(二)抽驗不合格項目,監造單位應列管追蹤,並將改善前、中、後
之照片及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函送機關備查。
(三)機關應負責審查抽驗不合格項目之改善情形,確認已完成改
善,始得書面函復同意備查,並副知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抽驗不合格項目未完成改善前,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
九、抽驗程序之管控:
(一)機關應嚴格審核工程預算書之「抽驗費用」編列情形,並應視
工程特性增加重點抽驗項目及數量。
(二)設計監造單位應於提交工程預算書圖時,一併提送「監造計
畫」,並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
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
事項),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三)檢驗停留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廠商辦理施工抽查或材料抽
驗合格並做成紀錄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
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可
補行抽驗者外,應敲除重作並追究廠商責任,其一切損失概由
廠商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檢
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除本要點所訂定之檢驗項目外,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
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
檢驗自主檢查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檢驗停留點。
(五)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檢驗停留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
查。
(六)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廠商自主檢查及安全衛生檢查之執行成
效,予以抽驗並留下紀錄。
(七)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其執行計畫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
(含安全衛生事項)。
(八)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抽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
責任及費用。
(九)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所為之抽驗,不受該標的曾否通過其他抽
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十)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查核抽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之
廠商所承攬之工程。
十、各鄉(鎮、市)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