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特殊教育發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
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四)本縣教師會代表。
(五)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七)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
位代表列席。
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
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府另聘(派)兼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負責處理會務,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教育處特教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特殊教育發展方向,以作為政策訂定及執行之參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理之諮詢與特殊教育活動之指導。
(三)整合各方意見以強化特殊教育功能。
(四)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之審查。
(五)年度特殊教育工作執行成效之檢討。
(六)統合教育、醫療、社政及職訓等單位意見,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
(七)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宣導特殊教育之實施。
(八)其他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
五、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