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訂定目的:透過本計畫之執行,將工程設計理念、監造標準、施工規
範及契約重要規定,正確及有效傳達予承攬廠商,以提升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
二、宣導對象:承攬雲林縣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廠商負責人、工地負
責人(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及分
包廠商負責人。
三、宣導人員:各機關承辦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四、協助宣導人員:工程設計監造單位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五、宣導時機:併入工程開工前協調會會議議程。
六、宣導內容:
(一)工程契約品管內容。
(二)監造計畫重點摘要。
(三)本府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重點提示。
(四)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彙整之常見缺失。
(五)本府函頒之品管文件:
1.預定進度表。
2.材料設備進料前送審管制總表。
3.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驗管制總表。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七、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各機關得函請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派員協助
宣導。
八、各機關於完成品質管理宣導後,應將宣導內容列為會議紀錄附件,並
於會議結束七日內函送各與會單位存查。
九、各機關工程督導小組應將本宣導計畫列為督導項目,其未依規定宣導
者,應要求於七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