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
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
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
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
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
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執行
祕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主
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委員於任
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另聘(派)兼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