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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6: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

        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

                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

                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

                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

                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執行

        祕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主

        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

        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

        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委員於任

        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另聘(派)兼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後留存備查。議案若需表決,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

        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