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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自立,改善經濟狀況,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辦理以工代賑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指經本府審核認定,列冊在案領有證明者。

(二)以工代賑人員: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具有工作能力,受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進用,從事工作以獲致代賑金者。

三、本府扶助方式如下:

(一)管理單位應控管以工代賑人員之總員額,並以當年度編列預算之員額為上限。

(二)管理單位得自行選任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以工代賑人員。

(三)以工代賑人員扶助期間最長二年並以一次為限,扶助期滿或因故停止者,不再扶助。

(四)以工代賑人員扶助期間每年考核一次,成績優良者可續用,但扶助期間已達二年者,不再扶助。

四、以工代賑人員之督導、管理及考核,由管理單位辦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終止扶助:

(一)交辦事項處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經輔導仍未改善。

(二)全月無故累計七天未到勤,且無正當理由請假。

(三)其他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以工代賑人員工作範圍如下:

(一)社會福利服務設施或場所之清潔維護工作。

(二)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業務相關之一般行政工作。

(三)簡易行政庶務工作。

(四)其他交辦支援事項。

六、以工代賑人員扶助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時薪制基本工資乘以扶助時數計算,扶助時數以實際到勤時數計算,並應製作出勤紀錄。

七、本要點扶助之以工代賑人員屬公法上之救助性質,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扶助期間由管理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以工代賑人員辦理保險。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管理單位按年度自行籌編。

九、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得由管理單位專簽,經長官同意,或依社會救助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