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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老舊校舍重建補強補助原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老舊校舍(以下簡稱校舍)重建或補強補助之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經耐震詳細評估結構有疑慮而建議採重建或補強者,應再依本原則就學校現況,評估校舍是否有重建或補強之需求。

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填具自評表(附件一)評估是否有重建或補強之需求:

(一)考量未來五年學生入學人數變化趨勢,現有校舍已足供目前使用或符合未來五年學校規模,則校舍以拆除為優先,不再辦理重建或補強。

(二)考量學校整併及學區調整策略,並以區域均衡為原則,整體評估教育資源合理分配,學校未來五年內將改制為分校或分班,校舍不再重建或補強造成資源浪費,以拆除為優先提供師生更多活動空間。

(三)偏遠、特殊(如學校僅有一棟建築物)或經濟弱勢地區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則以耐震詳細評估結論辦理重建或補強。

四、校舍空間計算方式:

(一)校舍總間數:依校舍需求推估表(附件二)計算,含普通、專科、行政、圖書、資訊、會議、教具室、印刷室、器材室、檔案室等,設有藝才班、特教班、幼教班等校舍,一併列入計算;校舍總間數不包含禮堂、活動中心、風雨教室(一面以上無牆之教室)等大型集會場所。

(二)現有校舍間數計算: 教室一間以一百十二點五平方公尺(九公尺乘十二點五公尺)計算,超過部分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

(三)預計辦理校舍重建,校舍需求推估,應透過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實地訪視(附件三)及書面審查後,核實補助辦理。

五、經費估算:

(一)校舍拆除:以整體基地面積計算,三樓以下校舍,木造及磚造建物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六百元;加強磚造及鋼筋混凝土建物每平方公尺以一千二百元計算,超過三樓之校舍,加強磚造及鋼筋混凝土建物每平方公尺以一千三百元計算;上述經費包含拆除執照申請等規費、廢棄物清理費、規劃設計監造費、拆除後整地及基本修繕(後續鋪設簡易地坪或植草)等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及規劃調整,總經費以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二)重建校舍公設比:教室及地下室主體以每間一百一十二點五平方公尺計算,其餘公共設施不得超過主體百分之二十,樓梯及廁所以各半間教室五十六點二五平方公尺計算。

(三)重建校舍單價: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以二萬二千元整計算;偏遠地區每平方公尺以二萬四千元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