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詔安客家文化,有效管理並發揮雲林縣詔安客家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經政府立案之各機關(構)、學校及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為辦理推廣詔安客家文化及本府核定之計畫等相關非營利活動、會議,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但有下列情事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二)妨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三)與原核准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害場地設施者。
四、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申請人應於活動三十日前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如表一)並檢附證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場地維護費(收費標準如表二)及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整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維護費應繳入縣庫;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或取消申請時,無息發還。
五、申請人因故取消借用或申請改期,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申請退款或改期;逾期未申請者,本處得減半退還已繳納之場地維護費或不准予改期。
六、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本府主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或與客家相關之公務機關舉辦之活動。
(三)本處主辦或協辦之各項展演活動。
(四)傳承客家文化相關活動或扶助弱勢團體公益性質活動。
(五)協議於本館辦理活動時互惠提供無償表演節目者。
七、使用本館場地及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時,應修復至原狀;遺失者應照價賠償。
八、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如需使用本館標識印製發入場券、各種識別證、海報、宣傳品者,應將各式樣本送交本處,方可製發使用。
(二)使用場地期間,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未經本處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電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器材。如須臨時安裝燈光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先經本處同意,不得私自架設。
(四)使用本館場地,收費以時段為單位者,申請人如需彩排、預演及佈置等情事,必須配合登記場地空檔舉行,以一時段時間為限。
(五)申請人應保持會場秩序及整潔,不得妨害他項活動及民眾閱覽。如需佈置場地者,應依管理機關指定之方式佈置。
(六)場地使用完畢後,應負責回復原狀及清潔,未依規定辦理者,本處得不再接受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