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切照顧遭遇急難之民眾,以發揮救急
功能,特訂定雲林縣辦理民眾急難救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之居民因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之急難事故,致家
庭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急難救助。
三、經核予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得紓解者,及參加各種社
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得再申請救助;但取得給
付或賠償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本府辦理急難救助分下列二種:
(一)由本府辦理核發:如經鄉(鎮、市)公所救助後仍無法疏困者,由
當地鄉(鎮、市)公所填寫雲林縣急難救助申請書(訪查表)暨所
備資料報府簽辦。
(二)申請上級政府救助:如經公所即本府救助後仍無法紓困者,經填寫
內政部急難救助申請者併資料報由本府轉呈內政部給予救助。
五、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得申請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之救助金。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員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生活主要生計責任而罹患重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其他:敘明原因。
前項救助金額,如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及情況特殊者,經專案簽請縣長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急難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書(依本府規定表格製作)。
(二)醫院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全戶戶籍資料。
(四)尚未取得社會保險給付或賠償金切結書。
(五)申請救助金收據。
(六)本縣農會及各地郵局或其他行庫存摺封面影本。
七、急難救助申請案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村(里)辦公室領取申請書表,具名蓋章填妥後,檢附相
關資料向戶籍地村(里)辦公室提出申請。未能親自辦理者,得由
戶長、親屬或村(里)長代為辦理。
(二)村(里)辦公室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儘速進行瞭解,並依實際情形
填具意見於案由欄內,交送當地鄉(鎮、市)公所核辦。
(三)鄉(鎮、市)公所接獲急難救助申請書後,應隨到隨辦,並於申請
表內簽註意見並敘明辦理及救助情形後,轉報本府核辦。
八、申請急難救助,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同一事由以年度內發
給一次為原則。
九、申請急難救助時如有虛報、偽證或簽報不實者,除追回已發放之救助
金,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要點所需救助金在原編列預算內開支,如有不足,由雲林縣社會救助
金專戶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