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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對本縣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範圍為鄉(鎮、市)公所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

三、本要點所稱主辦單位為本府計畫處

四、評核小組由本府民政處、社會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水利處、工務
  處、城鄉發展處、環境保護局及計畫處組成之。

五、作業程序如下: 
 (一)考核時間為每年五月起至七月底。 
 (二)考核方式為由各評核單位以各鄉(鎮、市)公所提供之執行效能報告(格
    式如附件一)及書面佐証資料辦理考核,必要時評核單位得進行實地抽
    查。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於評核單位交辦配合考評事項,應確實辦理並予列
    入考核成績。 
 (四)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施政計畫執行效能報告及書面
    佐証資料依本府評核單位分冊後函送本府計畫處,並由該處於六月十五日
    前併同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評分表格(格式如附件二)分送各評核單位辦理
    評核,若佐証資料很多則請逕送各評核單位並副知本府計畫處。 
 (五)各評核單位應依據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考核
    項目及評分基準表(如附表)確實評分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施政計畫
    執行效能評分表成績送本府計畫處彙整。 
 (六)本府計畫處於每年七月底前將評核單位評核資料彙整考核成績後送本府財
    政局彙辦對鄉(鎮、市)公所考核結果。

六、各評核單位選項考核施政計畫項目及評分權重配置(總分一00分) 
 (一)民政處:佔十分,其中村里自治業務與調解行政業務二分、宗教禮俗業
    務二分、兵役徵集業務二分、兵役權益業務二分、殯葬業務二分。 
 (二)社會處:佔十分,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含災民收容所設置)四分、災害
    物資集中儲存辦法(與民間業者訂定契約)三分、托兒所管理(包括保
    育員進用管理、教學配合度)三分。 
 (三)建設處:佔十分,其中建照執造及使用執照四分、零售市場及攤販管理
    三分、商品標示之管理三分。 
 (四)教育處:佔十分,其中外籍新娘家庭教育執行情形之四分,全縣運動補
    助經費執行情形三分,強迫入學委員會組織運作情形三分。 
 (五)農業處:佔十分,其中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
    土地申請五分、環境綠化美化成果五分。 
 (六)水利處:佔十分,其中防汎及災害應變之執行成效十分。 
 (七)工務處:佔十分,公所道路養護十分。 
 (八)城鄉發展處:佔十分,其中都計區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十分。 
 (九)環境保護局:佔十分,其中機關綠色採購比率應達行政院核定之目標,
    並定期填報綠色採購成果統計表二分,輔導農業廢棄物處理,減少轄區
    農民違反空氣污染防制之案件數二分,登革熱之滋生源清除與居家蟲鼠
    等病媒蚊防除工作三分,資源回收及垃圾強制分類計畫三分。 
 (十)計畫處:佔十分,其中文書處理稽催管制五分,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五分。

七、本府評核單位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提供資料,確實評分且依規定時間內將
  評分表提送本府計畫處彙整圓滿達成任務之單位,由計畫處將敘獎名單簽請人
  事處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