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綠美化運動推展,有效利用空
間資源,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
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五、六點,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指受補助對象為經正式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協會及
其他民間組織(團體)。
三、本作業程序所指雇工購料係指受補助對象可自行施作之簡易型環境改
善。
得申請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材料。
(二)工資。
(三)機具(租賃)。
(四)雜支。
經費編列應注意事項:
(一)各計畫單一施作項目複價不得超過十萬元。
(二)工資合計不得大於總金額三分之一。
(三)受補助對象應為其聘、雇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含傷害醫療
險)。
(四)雜支合計不得大於總金額百分之三。
(五)機具、設備之購買不得列為補助項目。
四、本府補助款同一受補助對象每年以不超過一百萬元為限。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提案計畫書,計畫書應具備內容如下: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源起。
(三)計畫位置。
(四)執行單位(會址、統一編號、聯絡人、聯絡電話)。
(五)現況照片。
(六)實施期程。
(七)計畫經費明細表(如附表一)。
(八)後續維護管理辦法。
(九)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
(十)土地權屬(包含地籍圖、地籍謄本、土地同意書(如附表二)。
(十一)切結書(受補助單位當年度獲雲林縣政府補助金額總計未超過一百
萬元,無重複申請補助經費,且同意後續管理維護工作,如附表
三)。
六、撥款方式應於僱工購料執行完畢後,按請款資料文件送審表(如附表
四)依序備齊相關文件(如附表五~十)向本府申報領取。
七、受補助對象應依各級政府機關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本府補
助計畫經費,執行時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惟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確因
實際需要,必須檢討修正原核定計畫項目時,應於變更計畫前檢送修正
前、後經費明細表,報本府核定。
八、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各項補助計畫,並應於當年
度內執行完畢。
九、本府就各補助事項之計畫,依考核表(如附表十一)進行書面或實地查
核,經審查及查核結果未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者,本府得酌減或不予補助
當年度及以後年度之計畫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