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收費標準
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以促進有
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三、本委員會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
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二)傳播學者專家一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會計學者專家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六)本府參議一人。
(七)本府消保官一人。
(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縣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六、本委員會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七、本委員會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會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委員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
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委
員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廣播電視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新聞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派
兼之。
十、本委員會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