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務
。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政
罰鍰、接受輔導教育 等事項。
(五)協調連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六)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內政部雲林教養院院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教育處處長
(七)建設處處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出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應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七、本會報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