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
婦女潛能、促進兩性平等,特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政策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及推展事項。
(四)關於婦女權益措施之規劃及法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長
(二)民政處長
(三)勞工處長
(四)教育處長
(五)新聞處長
(六)雲林縣警察局長
(七)雲林縣衛生局長
(八)婦女福利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九)婦女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人至三
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及所屬機關處、室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
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兼任,副執行秘
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五、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