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級學校工程採購之管理,以提高
行政效率,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工程採購規劃暨預算書圖審查時,適用本程序辦理,
但其它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程序所稱各級學校係指:
(一)本府所轄縣立各級學校。
(二)向本府申請工程補助之各級公私立學校。
四、校園規劃原則:
(一)融入地方人文、景觀特色:
將地方特色、公共藝術融入校園規劃,並配合學校本位課程,營造人
文關懷、具學校特色及城鄉風貌之視學環境景觀。
(二)創造環保生態教學環境:
以節能作為建築設計理念,並多運用環保、再生性材料,使自然與建
築相生共榮。
(三)確定空間需求,採多功能性設計:
規劃完善教學空間系統,融入課程理念及配合中、長程學校課程發展
,創造教學環境機能與用途之多樣性。
(四)建置校園安全、防災系統:
營造無障礙環境,及依據消防法規作整體校園消防規劃,建立健全的
校園防災系統、明確的避難逃生路線,創造優質安全校園環境。
(五)良善校園活動空間及區域動線:
妥適規劃教學空間配置,達校園無死角之管理,並建置學童上下學安
全步行系統,校園內停車空間之適量配置與人車動線分道之設計理念
,家長接送區域規劃及疏導。
五、工程採購規劃暨預算書圖審查辦理方式:
(一)規劃書圖審查:
1.除針對特定計畫,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外,皆由承辦學校自行辦理審
查;由本府召開之審查案,規劃書圖經本府備查後,該計畫得進入細
部設計階段。
2.適用「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工程,應於基本設
計階段將相關圖說資料,由承辦學校以正本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二)預算書圖審查,除核定公文針對預算書圖審查特別明訂外,依下列方
式辦理:
1.補助金額未達一百萬元之工程案:由承辦學校自行辦理預算書圖審查
會議,作成會議紀錄或由承辦學校內部簽准通過後,辦理工程發包作
業。
2.補助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案:由承辦學校辦理預
算書圖審查會議,得外聘一人以上之查核委員會同審查,確定設計者
(或公司等單位)依據會議審查決議修正後,由承辦學校內部簽准通
過後,始繼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3.補助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案:由承辦學校辦理預
算書圖審查會議,並外聘一人以上之查核委員會同審查,確定設計者
(或公司等單位)依據會議審查決議修正後,由承辦學校內部簽准通
過後,始繼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4.補助金額達五千萬元以上未達兩億元之工程:由承辦學校辦理預算書
圖審查會議,並外聘二人以上之查核委員會同審查(至少應有一人出
席),須通知本府列席提供建議,確定設計者(或公司等單位)依據
會議審查決議修正後,由承辦學校備查預算書圖,並將備查之預算書
圖函報本府,始繼續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5.補助金額達兩億元以上之工程:由承辦學校辦理預算書圖審查會議,
並外聘三人以上之查核委員(至少應有二人出席)須通知本府列席提
供建議,確定設計者(或公司等單位)依據會議審查決議修正後,由
承辦學校備查預算書圖,並將備查之預算書圖函報本府,始繼續辦理
工程發包作業。
(三)工程預算書圖審查重點項目:
1.預算書編列內容須包含預算總表、工程項目明細表、單價分析表、工
程數量計算表;工程預算未達十萬元者,得由承辦學校視情況免附單
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
2.材料與規格訂定應依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不得要求或提供特定之商
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3.預算工程項目須對應設計圖面相關建材,應避免因設計圖面修正,而
未調整預算工程項目。
4.工程預算書內有關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編列,依照「雲林縣
國民中小學各項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費給付建議表及管理費提列標準表
」辦理。
5.如工程計有殘值或標售收入,預算及契約書應另載明殘值或標售收入
金額,該收入金額須繳入本府縣庫,不得折抵工程款,並結算驗收證
明書應另列收入金額。
6.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相關執照時,相關費用(如申請執照規
費等)於預算編列時應注意避免於建築師技術服務契約、工程採購契
約預算內及自辦費用重複編列。
7.學校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審查或本程序未規定者,適用雲林縣政府工程
採購規劃設計及變更設計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