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實施範圍: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及委辦執行機關、縣立各級學校、本縣代用國中及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受補助機關)。
三、經費來源: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資門預算(含退休撫卹經費、子女教育補助經費、代用國中部分經費)及教育部專案補助之代辦經費。
四、實施辦法:
(一)受補助機關:
1.受補助機關以代收代付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委辦)經費帳務,並依年度及計畫項目分設明細科目,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訂成冊留受補助機關備查,並應確依會計審計等相關法令,妥善保管。
2.受補助機關應詳估經費概算需求,並本撙節原則核實支用,倘有結餘款或契約罰款應並同結報表繳回本府。
3.受補助機關將核定計畫含經費概算知會其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與控管。
(二)本府:
1.教育處執行「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資門預算」及「教育部專案補助代辦經費」給付受補助機關辦理者,得於實施計畫、經費分配(概算)表簽核後,通知受補助機關檢送領據辦理撥款,並於執行完竣後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案。
2.適用就地審計流程簡化方案計畫,撥款方式如下:
(1)經費撥款採先予核定不撥款方式者,受補助機關執行完竣後應檢附領據、經費結報表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結案。
(2)經費撥款採核定並一次撥款方式者,受補助機關應檢附領據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俟受補助機關辦理完竣後應檢附收支結報表等相關資料辦理結案。
(3)經費撥款採分期撥款方式者,應檢附領據、分批撥款表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最後一期款項撥付時,應檢附領據、分批撥款表、收支結報表、十萬元以上採購經費撥款表等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結案。
3.適用就地審計流程簡化方案計畫,結案程序如下:
(1)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填寫「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附表一)憑撥或結案。
(2)計畫經費十萬元以上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除檢送「雲林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報表」外,應另檢附「雲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附表二)報府憑撥或結案。
4.本府業務主管單位行文受補助機關核定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時,應於函文敘明本府開支預算年度、科目及是否屬適用就地審計流程簡化方案,並對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概算應確實審核,經費支用項目及標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適用就地審計流程簡化方案計畫,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教育處)應每半年填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由本府主計處函送審計單位審核。
6.本府核撥之補助(委辦)經費,得派員不定期抽查辦理情形,如經查證有違背法令或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應予追繳外,相關人員如涉及刑責者,依法處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如核定計畫不適用就地審計流程簡化方案,報府前請先依「一般支付憑證審查表」(附表三)辦理檢核程序後,檢附原始憑證送府核銷,避免錯誤以增進行政效率。
(二)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接受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特種基金及行政法人,考量其均有會計人員辦理內部審核,且已訂定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為簡化行政作業,原始憑證採就地審計辦理,由受補助機關依規定妥適保管。
(三)各種會計憑證或有關資料之保存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