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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規劃完整特殊教育措施、建構全方位無障礙學習環境、輔導教師研發適性課程及教學方法、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服務,以促進學生發展學習潛能,特設置本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動本團運作,人員組織設置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務。

(三)置執行幹事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團務經費及工作執行進度管理事宜。

(四)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由本縣國中小校長、主任或資深特殊 教育人員擔任,負責分配及督導本團各項任務之執行。

(五)置中學組、小學組、資優組、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組、學前組及無障礙環境推動小組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輔導員兼任,負責統籌推動該組工作之進行。

(六)本團置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若干名,由本府聘任本縣學校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負責執行本團交辦之工作。

(七)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聘請特殊教育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員(如心理師、社工師、醫師、治療師等)擔任。

三、本團任務如下:

(一)學校特教行政支持措施之建議。

(二)輔導學校及教師進行課程發展。

(三)規劃本縣特教教師專業發展之活動、工作坊或研習。

(四)推動校園全面無障礙學習環境。

(五)個別化教育(輔導)計畫之諮詢。

(六)特殊個案分析與輔導策略研究。

(七)協辦特教評鑑及訪視輔導工作。

(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服務。

(九)編製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參考教材。

(十)其他本府交辦之特教輔導工作。

四、本團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第一次於期初召開,審議本團工作計畫。第二次於期末召開,檢討該年度工作執行績效;並視實際需要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或研討會。

五、本團所需輔導、方式、諮詢、進修成長與出差旅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六、本團人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擔任本團職務每二學年一聘,均為無給職,工作績優者得續聘之。

(二)專任輔導員,集中於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執行團務,每週返回原服務學校授課二節。

(三)本團兼任輔導員之教師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本團業務工作,每週並得減授課四節;公假期間之課務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其代課鐘點費由本府支應。

(四)本府應辦理相關專業培訓課程,提供本團人員增進輔導知能。

七、本團人員獎勵方式如下:

(一)本團人員每學年經考核績優者,比照本縣國民教育輔導團團員依照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授權獎懲案件處理要點敘獎;其工作認真負責未達敘獎標準者,核給獎狀。

(二)本團人員於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或介聘時,其加分標準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經業務單位簽准後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縣特殊教育諮詢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