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雲林縣農業生產競爭力,調整農業
產業結構,增進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各鄉鎮市農會、農作類社場和經
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且與農作物類生產有關之團體(如協會)。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農業團體(共同使用)(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捐)助之農業
團體認定原則):
凡屬本縣之各鄉鎮市農會、農作類社場、產銷班和經政府機關登記
有案且與農作物類生產有關之團體等,皆可依照規定申請本補助。
申請時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農業機械且未屆滿使用年限的五分之四
者,該類型機種不再給予補助,但申請其他機種則不受限。
農業機械使用年限由本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財物標準分類」
訂定之。
(二)一般農民(個別使用):
凡屬本縣年滿十八歲且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農民,皆可依照規定申
請本補助。同戶或夫妻則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申請時曾獲政府機關補助農業機械且未屆滿使用年限的五分之四
者,該類型機種不再給予補助,但申請其他機種則不受限。
農業機械使用年限由本府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財物標準分類」
訂定之。
(三)同時具有農業團體與一般農民身分時,擇一身分辦理補助,即以產
銷班或社場名義提出申請時,其產銷班班員或社場會員不得再以一
般農民身分提出申請。
(四)合作社場及其輔導之產銷班,若有班員兼任輔導單位會員資格之情
況,只能擇一身分(產銷班或合作社場)提出申請。
四、補助對象之輔導單位如下:
(一)一般農民身分申請者,由所在地各鄉鎮市農會認定身分並輔導辦
理。
(二)產銷班和農業團體會員(如育苗中心),各由其所屬輔導單位或協
會輔導辦理。
(三)各鄉鎮市農會、農作類社場(皆以有輔導產銷班為優先補助)需求
之農業機械設備,則經單位內部檢討並於簽奉單位首長核准後向本
府提出申請。
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各補助對象補助比例:一般農民按預算總額60%為總補助金額,農業
團體按預算總額40%為總補助金額,本府並得視預算總額及實際需求
情況,調整補助比例或補助額度。經分配後,補助款倘有剩餘時,
得以一般農民申請補助案件優先辦理。
(二)一般農民申請補助案件採普及型補助原則辦理,其補助標準參考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個人使用之補助額度以不超過
售價之三分之ㄧ為限(為方便計算補助款,得去尾至百位數),並
以補助一種農業機械且不超過五萬元補助額度為原則,售價一萬元
以下之農業機械不予補助,申報不實不予補助。每鄉鎮市依前一年
底調查之農戶數按比例分配補助額度,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農業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採競爭型計畫擇優補助原則辦理,其補助標
準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計畫內各項農業機械
之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售價之二分之ㄧ為限,且以不超過二十萬元補
助額度為原則,另售價一萬元以下之農業機械不予補助。各輔導單
位提報所彙整之計畫補助總額度以一百萬元為上限,本府依各輔導
單位提報計畫評選排序擇優補助。
(四)農機具補助種類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之「農機
具」為原則,包括整地機械、種植機械、田間管理機具、防治機
械、收穫機械、採後處理機械、分級選別機械、搬運機械等農機
具,並以與農作物生產用途之農機具為主。本府得訂定年度農機補
助機種及金額,並視各單位實際需求增列或調整農業機械補助種類
(依所送計畫說明書實質審查,計畫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倘補
助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規範之農機,則受補者應向公所辦理農機
使用證及油單核發。
六、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府得視補助計畫提報作業或核定執行作業情形,請本縣各農會報
送年度農機建議補助機種及參考售價,經本府通盤檢討後,以公文
轉知本縣各農會、農作類社場及農業團體,說明農業機械補助之相
關規定。
(二)各輔導單位於接獲本府通知農業機械補助受理申請及提報計畫後,
應以公文週知或召開農機械補助說明會議,公開說明農業機械補助
之相關規定及決議受理申請之農業機械種類與數量,並應週知符合
補助對象者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符合補助對象者,依其所屬申請身分分別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
三),一般農民身分申請應檢附戶口名簿影印本,農業團體身分申
請應檢附社(場、會、班)員核定名冊影本,向各該管輔導單位
(或協會)申請農業機械設備補助。
(四)各輔導單位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審查作業,審查作業程序如
下:
1.一般農民申請案件:各鄉鎮市農會於受理後應就是否具有農民身
分、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是否符合補助機種規格及有無重複申請
等事項進行審核(如附件二),經審核合格即彙整並繕打造冊,
併同計畫說明書送本府審查。
2.農業團體申請案件:各輔導單位於受理後應就該團體之運作實
績、年度內是否有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設備且經檢討有實際設備需
求之必要後(如附件三),連同輔導單位自身設備需求(無則免
之),彙整並繕打造冊,併同計畫說明書及審查單(附件四)送本
府審查。
3.申請暨審查相關資料至少應留存五年,以供查核。
(五)本府接獲各輔導單位提報之計畫說明書後,其審查程序如下:
1.一般農民(個別使用):各鄉鎮市農會提報之一般農民需求計畫
者,經本府審查計畫說明書及相關資料無誤後,聘請審查小組審
查,簽請縣長核定,並請各獲補助之輔導單位依據核定計畫內容
執行。
2.農業團體(共同使用):各輔導單位提報之農業團體需求計畫
者,經本府就檢附相關資料及計畫實質審核後,擇優排序,聘請
審查小組審查,簽請縣長核定後,即請各獲補助之輔導單位依據
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計畫實質審核內容詳如審查單(附件四)包括:合法性(二十
分)、合理性(三十分)、效率度(三十分)及其他(二十
分),總分一百分。
計畫經審查同分者,以耕種面積大者優先補助。
(六)購買農業機械時,應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內應填列購買日期、買受
人(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填明農業機械名稱(含廠
牌或型號)、單價和數量,應另載明本機、引擎號碼(無者免
之),並加蓋統一發票章(無負責人姓名者,須加蓋負責人印
章),併農民本人在農會存摺影本乙份送交輔導單位,以利辦理後
續補助事宜。
(七)採購完成後,補助之農機具由各輔導單位執行驗收。驗收完成後應
於該農機具顯眼處黏貼「農業首都標章」及標示「各年度雲林縣農
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之油漆面字樣,並將成果照片(含另製光
碟)暨原始開支憑證(含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不用申請者免
附)、統一收據等資料(附件五)送本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八)本府得就受補助各輔導單位所購置之農機具進行計畫考核及實地複
查(表格如附件六、七)。一般農民部分原則上每一鄉鎮市農會至
少抽驗十戶,農業團體部分原則上每一輔導單位至少抽驗三單位,
不足抽驗數量時,全數辦理抽驗。
經抽驗有不合格者,應就該輔導單位內之受補者進行全面複驗。不
合格者除應追回補助款外,得取消輔導單位及該受補助者下一年度
申請本府本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各執行單位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送結束報告(附件八)、會
計報告(附件九)及財產目錄明細表(附件十)各乙份至本府。
七、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助所購置之農機具須為新品,並檢附統一發票(必須正
本)、出廠證明影本、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毋須申請者免附),
供輔導單位辦理驗收,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農機具補助之單位或農民,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不
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退回補助款,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