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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1: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
      關事宜。
(二)受理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本縣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
    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單位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亦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並置幹事一人,由社會處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
    協調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涉及利害關係之議案及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之協調,應行
    迴避。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於本府網站公告並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
    考或辦理。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