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六款所定政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公務人員協會會務發
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經本府許可立案之「雲林縣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本縣公務人
員協會)。
三、補助經費標準:每次活動經費最高以補助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八條規定事項之活
動時,以補助其講師鐘點費、撰稿費、膳雜費、交通費、住宿費、平安保險
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為限。
五、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工工
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活動及各項出國
考察活動。
4、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時,上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下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七月底
前,提報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申請補助費計畫表(
如附件(1)),送本府
審核,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形者,應詳敘理由,送請本府專案審
核。
(二)以同一案件〈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補助費計畫表內容應包括:活動名稱、負責人、辦理地點、實施日
期、參加人數、實施情形、預估經費、經費概算及他機關補(捐)助費
等。
(四)為便於年底經費核銷,申請補助經費應於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完成計畫內容並於十二月底前完成核銷手續,逾期不受理申
請。
七、作業程序及審查標準:
(一)本府依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額度內及補助原則,於收到本縣公務人
員協會申請表後,依下列審查標準予以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
1、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2、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4、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可
行。
5、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二)年度補助公務人員協會預算如已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業務。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應製作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並
於計畫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函、成果報告(
如附件(2))、活動相片
及經費報告表(
如附件(3))等函送本府核銷,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由本縣公務人
員協會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縣公務人員協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指
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本府得依情節輕重,一至五年
內將其列為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三)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原申請經費預算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額度核撥
補助經費。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關。
(四)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本縣公務人員協會辦理活動執行情形,並得予
以考核補助經費執行效益。(
如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