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
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審查,特訂
定本要點。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各項土地使用(該細則第二十八條所規定者不
在此限),除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籌設(或設立)許可時應會請都市計畫主
管單位審核其土地使用管制。
依本要點申請各項土地使用,不得影響農田灌溉或排水設施。
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二規定,以農業區土地作
為其他建築基地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該私設通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但私設通路之長度超過三十五公
尺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汽車迴車道。
(二)前項私設通路應依法辦理地籍分割登記,並取得該私設通路之土地
使用同意書。
四、申請基地應以直接面臨已由政府或私人開闢完竣可通行車輛之都市計
畫道路或現有巷道為限。
前項申請基地未直接面臨可通行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行
開闢完成可通行之通路後,始得據以申請使用:
(一)面臨未全部開闢之計畫道路,應取得該未開闢道路用地之土地使用
權利證明文件。
(二)受現有溝渠區隔者,應取得該溝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或
架設橋涵之權利證明文件。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第二點之土地使用:
(一)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三)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
(四)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但經轄區自來水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五)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六、申請基地範圍原始地形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位於山坡地地
區者,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第一節山坡地基地
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平均坡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十三章之平均坡度定義
計算。
七、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設置數家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
產環境及交通順暢、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不受前項申請
基地面積之限制,但其申請基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二項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點規定會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審核其土地
使用管制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
(二)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
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該都市計
畫圖之比例尺。
(三)依審查要項表規定應提供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者,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並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
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九、各項土地使用申請核准使用時,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
雲林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如附件)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