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教津貼支給事項,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特教津貼發給特教班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自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班教學時計
起,非按學年度支給。
三、合格正式特教教師每月新台幣一千八百元,非合格特教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每月新台幣六百元,並依其於特殊教育班實際授課之節數,佔專任教師應授節
數(採下限值)之比例核發;於特教班實際授課節數未達專任教師應授節數二
分之一以上者,不得支領特教津貼。
四、特教班教師兼任導師或特教組長減授時數者,因已支領導師費、主管加給等費
用,其特教津貼仍應按實際授課節數佔專任教師應授節數核發。
五、資源班導師擔任普通班之導師時間、班會活動等非特教相關教學時數,不列為
入特殊教育班實際授課節數計算。
六、特教教師於下學年度或下學期仍繼續擔任特殊教育班教師時,於寒暑假期間仍
得繼續支領特教津貼,特教班教師因轉任普通班或調任他校,其特教津貼發給
至其離職月份止。
七、特教班教師非因公請假致使當月授課節數未達應授節數二分之一者,當月不發
給特教津貼,並由其代理人員依代課數佔應授節數比例依第二點規定核發方式
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