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六輕工業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環境保
護工作,及確保工業區各項環保工作之落實,發揮環境監測監督之功能,以提
昇縣民生活品質,設雲林縣六輕工業區環境保護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調各方意見,提出相關建議予工業區管理部,並追蹤執行成效。
(二)監督工業區環境監測計畫(含空氣、水質、廢棄物、毒化物等)之執行情
形。
(三)協調聯繫有關單位配合推動環境保護事宜。
(四)其他工業區有關環境保護之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縣副縣長及雲
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二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四)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五)雲林縣六輕離島工業園區代表一人。
(六)雲林縣麥寮鄉鄉長。
(七)雲林縣臺西鄉鄉長。
(八)雲林縣崙背鄉鄉長。
(九)雲林縣二崙鄉鄉長。
(十)雲林縣東勢鄉鄉長。
(十一)雲林縣褒忠鄉鄉長。
(十二)雲林縣口湖鄉鄉長。
(十三)雲林縣四湖鄉鄉長。
(十四)專家學者六人。
(十五)環保團體代表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由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相關行政事務。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
或當地居民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用。
九、委員會所需之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