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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0: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其生活上、經濟上之困難
    ,並保障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生活獨立、自主,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家庭暴力防治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承辦單位。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設籍本縣、符合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二條且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合法居留本縣之大陸及外籍人士。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
    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五、本要點家庭暴力被害人,應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項目如下:
(一)房屋租金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為保障被害人之安全,
      免於再次受到暴力。
(二)醫療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當次驗傷害需醫療費用而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者。
(三)法律訴訟補助費:因家庭暴力事件遭受傷害需進行法律訴訟而被害
      人無力負擔費用者。
(四)緊急生活扶助費:因遭受家庭暴力事件致使其生活陷入困境,且其
      本人未獲政府單位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公費安置於福利機構者。
(五)心理輔導及治療補助費: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
      心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
      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六、房屋租金費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家庭暴力被害人經緊急安置後或社工(師)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
      無力負擔租金者,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新台幣三千元,補助期限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社工(師)員評估有延長之
      必要者,得延長三個月。。
(二)申請者須檢附被害人房屋租金補助申請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
      保護令、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影
      本、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及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
      ,於被害人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心提出申請。


七、醫療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掛號費(含回診開立診斷書之該次掛號費)。
(二)乙種診斷證明書或驗傷費用。
(三)自購藥材及特材費。
(四)部分負擔費。
(五)診察費。
(六)體檢費(限受緊急庇護人員)
(七)其他特殊事項(經專案核准者始得申請)。


八、醫療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各項給付依中央
    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 健保局)及衛生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


九、醫療費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採醫療院所掛帳方式辦理:由被害人至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治療及
      驗傷時,告知醫療院所受到家庭暴力,且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由醫
      療院所提供被害人填寫「家庭暴力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及「切
      結書」。
(二)醫療院所除依健保局規定向健保局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外,並按
      月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被害人醫療補助申請書、醫院收據、
      醫療費用明細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身份證)影本、家庭暴力
      事件通報表、診斷書影本各乙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公文向本
      中心提出申請。戶籍謄本證明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
      請。


十、法律訴訟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每案最高補助以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出庭、
      閱卷、撰狀等)。
(二)律師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三)律師撰狀費:每案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為限。
(四)裁定費及郵資:每案補助裁定費一百三十五元,郵資費三百四十元
      。
    前項律師委任費、律師諮詢費、律師撰狀費有競合情形者,僅補助律
    師委任費。


十一、法律訴訟費補助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律師委任費、諮詢費、撰狀費:由被害人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
        表或保護令、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律師費收據、委任狀、
        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證
        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裁判費及郵資:本中心評估被害人無力支付,應請被害人填妥法
        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與領據,由中心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費及
        郵資,事後檢附繳費明細(收據)及購買郵票證明連同被害人法
        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領據及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十二、緊急生活扶助費補助依政府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補助,
      每案申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但得視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
      。


十三、申請者須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緊急生活扶助費申請
      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社工(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向
      本中心或各鄉鎮巿公所提出申請,各鄉鎮巿公所應於接受申請一個
      月內,函送本中心。戶籍謄本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
      提出申請。


十四、心理輔導及治療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個別心理輔導費與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
        時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兩小時為上
        限,每案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十五、心理輔導及治療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由本中心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
        會福利機構按月醫療補助及心理輔導費用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
        表、治療及輔導紀錄表、被害人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相
        關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被害人未經本中心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
        或輔導者,得於三個月內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醫
        療補助及心理輔費用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治療或輔導紀錄
        表、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治療或輔導機構之收據向本中心
        或各鄉鎮巿公所提出申請,各鄉鎮巿公所應於接受申請一個月內
        ,函送本中心。戶籍謄本因故無法備齊者,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
        。


十六、申請補助經本中心審查核給補助者,於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
      )。
      前項退查或退補資料案件者,以最後補正完成日起算。


十七、申請補助項目有繼續性者,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
      中心停止補助。


十八、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
      津追究法律責任。


十九、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二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