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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鄉鎮縣轄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雲林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隸屬於雲林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本府指揮、監督,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民政處長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四、其它有關戶籍登記業務等事項。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十
人以上未滿三十五人者得分二股,三十五人以上者得分三股辦事,股置股
長。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等事項;未置會計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