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
礙者獲得創業機會,減輕貸款利息負擔,以安定其生活,促進國家經
濟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為之。
三、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核計
利息補貼金額,本貸款之利率按貸款行庫放款利率計息。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
請者不得超過二人,且應於營利事業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形態。
四、符合下列要件並向銀行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
貼: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
(二)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四)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二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
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辦同性質之
貸款。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
與工作。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
業許可證)。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再送請貸款
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創業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式四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著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
許可證影本一式四份。
(五)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質貸款之切結書一式四份。
(六)創業並獲貸款行庫同意核代之證明一式四份。
申請人憑銀行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前項所列書表向本府申
請利息津貼。本府於核定補貼本項貸款利息後,應專函通知申請人,
並依申請表上指定帳戶提撥補貼之利息金額。
申請人經核定補貼本項貸款利息後,應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
之五日前,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與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利息補
貼。
六、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本貸款資格証明後,三個月內向行庫辦理本項貸款
事宜,並於六個月內辦妥,並向本府提出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逾期未
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申請人自付年息一半之貸款利息,餘一半由申請人檢具憑證按季向本
府申請利息補貼 。
八、申請貸款利息補貼者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
、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
,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補貼。
九、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還、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之
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十、本創業貸款補貼利息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於「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
業基金」專戶中編列預算執行。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承辦行庫作業規定。
十二、本要點自發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