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
務,建立本縣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
設置雲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府下列各相關單
位人員派兼及下列各專家、代表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雲林縣衛生局局長。
(四)醫療及復健相關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臨床心理、社會工作專家一人至二人。
(六)家長及民間代表四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
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
務;秘書二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及雲林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六
人,由本府社會處承辦發展遲緩兒童業務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小組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
辦理。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
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