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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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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附表三.doc
附表四.doc
法規內容:
一、為培養本縣藝文風氣,提昇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之藝文工作者及團
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類別如下:
(一)文學獎:
1.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2.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3.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
4.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
(二)表演藝術卓越獎:
涵蓋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各類別,每年辦理。
(三)美術獎:
1.水墨、膠彩類:每年辦理。
2.書法、篆刻類:每年辦理。
3.水彩、油畫類:每年辦理。
4.雕塑、工藝類:每年辦理。
5.設計、版畫或多元媒材類:每年辦理。
6.故事繪本類:每逢單年辦理。
7.攝影類:每年辦理。
8.紀錄片類:每逢雙年辦理。
(四)貢獻獎:每年辦理。
1.熱心參與社區或學校相關藝文推廣活動,足為表率者。
2.積極培育子女藝術文化長才,且子女成就卓越者。
3.捐助雲林文化藝術相關資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4.擔綱文化藝術相關領域志工,深耕藝文園地者。
文學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第二名、第三名,另取佳作若干名;表演藝
術卓越獎至多選出三名;貢獻獎則選出若干名。
三、獎勵標準如下:
(一)文學獎及美術獎:
1.首 獎:發給獎金六萬元,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二萬元,獎狀乙紙。
3.第三名:發給獎金一萬元,獎狀乙紙。
4.佳 作:發給獎狀乙紙。
(二)表演藝術卓越獎:
獎勵名額至多三名,評選結果未達標準時得以從缺,每位得獎者頒
給獎金新台幣捌萬元,獎座及獎狀。
(三)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表演藝術卓越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安排演出、展覽事宜。
四、參選資格為本籍、設籍、就業或就學於雲林縣之民眾。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即為本籍雲林。
(二)設籍或就業: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半年設籍於本縣者。
(三)就學:於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五、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
利,作者不得異議。
美術獎各類佳作以上之作品,有參與展出之義務,於表訂退件日之前,
不得要求退件。
承辦單位對參選(展)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
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
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評審方式如下:
(一)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
(二)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
獻獎必要時得要求進行面談。
(三)表演藝術卓越獎評選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資格審):
申請書1式6份,參賽者曾演出光碟或創作紀錄1式6份以及相關佐
證附件1式6份(以信封袋裝妥,並貼妥封面)
①邀請3至5位專業人員組成初評小組,針對申請書及演出參選所
需附件資料進行審查。資格審查通過,提列為本屆候選名單,
送請評審委員會進行實地訪談及現況瞭解,供為審查佐證重
點。
②至多選出10個申請案進入第二階段訪談及現況考評。
(2)第二階段:實地訪談及現況考評
①訪談時評審委員得視需要,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②參選者倘需即興發表創作或片段演出詮釋成效亦可,場地不拘
但得在20分鐘內完成。
(四)美術獎初審由本府審查參選資格,通過初審者進入決審;決審由本
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徵件作品加以評審,並進
行作品講評。
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
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七、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
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八、辦理期間如下:
(一)每年一次。
(二)各類別聯絡電話(
如附件(1)
)。
(三)參選類別及規格(
如附件(2)
)。
(四)收件、評審、頒獎等時間(
如附件(3)
)。
九、參選作品須屬三年內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翻譯者不予受理,不得有
抄襲之情事,各參選作品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他人加工
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選資格不符或偽造參選資格者,除參加者自負法
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得再參選,
已發獎金予以追討。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選者本人,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本府共
有,本府並得引用得獎人之得獎作品、照片、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文
宣之用,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不另支酬勞。
文學獎、表演藝術卓越獎及貢獻獎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
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美術獎經評審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佳作以上作品,俟參加本府安排
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函知退件,若逾期未領,本府不
負保管責任。
參選表演藝術卓越獎倘遇本府推廣需要,得接受現況訪談及其它資料記
錄片拍攝供為存檔及教育宏揚使用,其著作、出版或得傳播等公播權雙
方共有,並不另支所有需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