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各單位發文使用之騎縫章,已由文書課統一製作分發至各單位,公文用
紙在兩張以上請自行加蓋騎縫章。
二、受文單位數在二十單位以上,且公文用紙在二頁以上,(單張公文並無附
件者除外)為節省人力,請各單位先將「文」「稿」送文書課先行監印
後,再由各單位裝訂發文。
三、本府上行文單位(以總統府、台灣省政府、五院、八部不包含中部辦公
室)請於公文正、副本最未處打上「縣長張榮味」,送文書課蓋用小官
章。
四、依據公文稿陳核層級,於公文左下角繕打「依權責劃分規定授權第○○
層決行」,惟陳壹層決行者免繕打。
五、受文單位十單位以上之公文,受文者部份可繕打「如正、副本單位」,
十單位以內之公文受文者應將受文者名稱分別繕打列印。
六、公文之「機關地址」、「承辦人及電話」務必繕打。
七、各單位如有契約書、合約書由業務單位人員親自送文書課蓋用印信。
八、各單位如有公文自領時業務單位人員應親自至文書課領取並蓋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