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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農業經費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
    、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之補助對象為本縣各鄉(鎮、市)農會、雲林縣農會
    、雲林區漁會、經立案之農(漁)業合作社場、協會及相關產銷團體
    。
    各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農(漁)民個人申請補助計畫,亦
    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三、申請單位應提出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向本府申請補助。 
    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經費配合款,資本門經費 50%  以上、經常門經
    費 10%  以上。
    研提計畫書中,有關服裝費(租用除外)、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僱
    工工資、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旅遊(健行)、自
    強活動、聚餐、慶生、觀摩及烤肉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
    ,不予補助。


四、審查程序如下: 
(一)業務承辦人員應就申請單位之補助計畫書,依照審查表(如附件二
      )所列事項予以審查。
(二)業務承辦人員審查後應提報本府農業處處務會議審查。 
(三)本府農業處處務會議審查後陳報縣長核定。


五、計畫執行完畢後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計畫執行完畢後,受補助單位應檢具照片及計畫成果報告(如附件
      三),函報本府備查。
(二)計畫補助之 DM 、海報、手冊、講義、光碟等印刷品及設備設施均
      應標示「農業首都 Logo 」及「雲林縣政府補助辦理」字樣。
(三)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利本府抽查,計畫補助購置
      之設備設施應登錄財產目錄中俾便管理,並函報本府備查。
(四)計畫執行完成後,業務承辦人員應對計畫成果進行考核(考核表如
      附件四)。
(五)受補助單位若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屬實,補助款
      應繳還,且一年內不再予以任何計畫之補助。


六、農(漁)民團體年度考核成績及農(漁)民個人接受本府舉辦之訓練
    課程納入補助審查加分之參考。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