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
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
生學習輔導之依據,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
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
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
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
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
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等。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
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
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
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
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
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
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
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
性調整之。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
數,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
皆應符合第四點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
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
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
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
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
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
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
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九、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基準辦理紀錄:
(一)學校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辦
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
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二)學校應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生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
(教導)主任為召集人,共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教師代表、行政
人員代表等,其組織由學校訂之。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經導師提報有重大過失,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審查委員會」認定者,應由輔導單位列入專案輔導,必要時
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除符合評量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外,日常
生活表現如有以下其中一項之情事者,須經學校「學生日常生活表
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以考核其准予畢業或修業:
1.於某一學期內有超過四十節曠課者。
2.於某一學期內缺席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ㄧ者。
3.在校期間記滿三大過(含)以上者(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算
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五)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
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
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
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十、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
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十一、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50%。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佔比例,
由學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二)學期總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
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
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三、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四、學生若中輟或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各校應由訓輔單位專案輔導。如
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學校應對學生實
施補救教學措施,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
方案規定辦理。
十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列入檔案存檔,國民中學部分,學習
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務(教導)處主
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
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十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
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
級及學校排名。
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
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
議。
十七、學生修業期滿,具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日常生活表現無本要點第九點第四款之情事者,或經「學生日常
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達丙等以上者,或
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
本點規定不適用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十八、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
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
定辦理。
十九、技藝教育學程(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本
府另訂之。
二十、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
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
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十一、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
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
計算。
二十二、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
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