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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11: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原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之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目的為建立托嬰中心督導管理機制,並配合「保母托育管理與
    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以提供質優量足之托育服務,保障幼兒照
    顧品質。


三、本府對轄內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嬰中心)督導管理下列事
    項:
(一)每年按季至少訪視輔導一次。
(二)每二年年度評鑑一次。
(三)聯合稽查:聯合消防、工務、衛生、社政…等相關單位辦理及不定
      期安檢工作。
(四)專業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五)績優托嬰中心之獎勵表揚,依照績優托育機構表揚方式辦理。
(六)定期公告托嬰中心訪視輔導、聯合稽查及評鑑結果,查有違反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
      之不同通知限期改善,至遲不得超過一個月,托嬰中心應於通知送
      達後依規定期限改善完成,屆期不改善者,本府應予公告;並於公
      告一個月後撤銷其托育費用補助計畫之資格,撤銷期間為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
(七)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法規規定事項。


四、托嬰中心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遴用符合
      資格之專業人員。
(三)托嬰中心應配合本原則,提供相關資料。
(四)訪視輔導發現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及協助照顧者有資格不符或不適任
      之情事,應即更換,並修訂托嬰中心托育契約相關條文。


五、本原則經費來源為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或申請內政部兒童局專案補助。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