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雲林縣清除口蹄疫,邁向口蹄疫非疫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之偶蹄類
動物畜牧場;若無證書者,則由所轄鄉(鎮、市)公所開立證明。
三、本要點補助時間、項目及條件如下:
(一)實施期間:一Ο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Ο三年九月三十日止(若以掛
號郵寄方式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者,以交郵當
日之郵戳為準)。
(二)須為飼養在本縣之偶蹄類動物。
(三)每頭動物以補助一劑口蹄疫疫苗為單位,每劑補助新臺幣十元。
(四)每年每場補助之疫苗最高數量,依據其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
養登記證書登記數量(未達申請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
證書頭數之畜牧場,則依據所轄鄉(鎮、 市)公所開立之飼養頭
數證明【如附件一】)。其上揭證明之飼養數量於養豬場乘以 一
點四一倍及於其他偶蹄類動飼養場則乘以一,加百分之五為其補
助為上限(計算結果採無條件進位計算至個位數)。
(五)飼養五百頭以下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得委託獸醫師協助注射口蹄
疫疫苗,其獸醫師注射酬勞費每劑新臺幣五元。
(六)經費預算用罄時,即不再受理申請,並不補助。
四、本要點養畜戶申請疫苗補助程序與限制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應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聘置獸醫人員合約書影本、獸醫師簽證畜牧場衛生管理紀
錄簿第一聯影本、口蹄疫疫苗購買收據正本、金融帳戶影本等申
請資料(前揭文件規定為影本者,應加蓋負責人私章並加註與正
本無誤),並填具雲林縣口蹄疫苗補助工作計畫畜牧場申請書
(如附件二)以四個月為單位向所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所轄鄉(鎮、市)公所於受理後,應就各申請人繳交資料進行初
審(如繳交資料是否齊全、補助劑量是否超額等);於三十天內併口
蹄疫疫苗補助計畫農民總清冊(附件三)提送至本縣動植物防疫
所(以下稱本所)進行核定。
(二)經血清學監測口蹄疫中和抗體不合格者,則暫停補助,直到該場
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補強工作,且經本所複檢合格後,再行恢復
補助。
(三)經查發現未落實口蹄疫疫苗申購或施打者,先暫停補助,由本所
派員到場輔導其完成疫苗訂購、補強及經血清學監測口蹄疫中和
抗體力價合格後,再行恢復補助。
(四)如果經檢測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NSP)呈陽性且豬隻有感
染過之臨床症狀者,則立即停止補助。
(五)如爆發口蹄疫疫情者,則立即停止補助;同時未主動通報並造成
疫情蔓延者,將追繳其已核發之疫苗補助款。
(六)如申購之疫苗非使用於申購牧場者,則立即停止補助,並追繳其
已核發之疫苗補助款。
(七)本所將以抽驗方式執行口蹄疫血清抗體採樣監測工作,若拒絕採
樣將收回補助費用。
五、獸醫師注射口蹄疫疫苗酬勞費申請程序與限制如下:
(一)申請注射酬勞費之獸醫師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四)、畜牧場清
冊、雲林縣獸醫師執業執照證書影本、獸醫師證書影本、委託畜
牧場口蹄疫疫苗購買收據影本、身分證影本、金融帳戶影本、畜
牧場飼養頭數證明(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公所開立飼養頭數證明)
影本及施打口蹄疫疫苗委託書正本(前揭文件規定為影本者,應
加蓋負責人私章並加註與正本無誤);以四個月為單位向本所提
出申請及核定。
(二)獸醫師注射酬勞費因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因血清學監測口蹄疫中和抗體不合格,而須補強施打疫苗者。
2.因檢測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NSP)呈陽性,而須補強
施打疫苗者。
3.經確診口蹄疫之畜牧場,須補強施打疫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