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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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各單位處理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規定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行政罰法施行,建立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案件 (以下簡稱違規案件) 之處理機制,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保
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各處室暨所屬一級單位 (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 處理違規案件,其權責劃
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三、違規案件同時違反數不同性質之管理法規,其順序依下列之規定,並由順序在
先管理法規之權責單位為主政單位:
(一)行業管理法規。
(二)行為管理法規。
(三)物之管理法規。
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除依前項原則規定劃定外,並依附表一
如附件(1)
、
二
如附件(2)
之規定。
四、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其確認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主動稽查:本府各單位自行調查或聯合稽查者,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於
調查、稽查程序中予以確認。
(二)被動調查:民眾檢舉或鄉 (鎮、市) 公所查報者,本府行政處文書科應
依檢舉或查報內容,查明違規行為之態樣後,依前點規定確認違規案件之
主政單位。
五、依前點規定確認之主政單位,其後續查處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主政單位獨自履勘調查或邀集相關單位會勘,查明違規事實後,就違規樣
態,衡酌違規案件違反之數法規罰則,如其主管法規罰鍰最重者,由其處
以罰鍰或為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如非其主管之其他法規罰鍰最重者,由其
他法規主管單位依其主管法規處以罰鍰或為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其違反之
數法規罰則規定之罰鍰輕重相同者,依第三點規定之順序,決定處以罰鍰
或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之單位。
(二)主政單位應掌握違規案件辦理情形,並於改善期限屆滿,應進行複勘,如
違規行為業已停止,違規情況並改善完竣者,予以結案。
(三)裁罰簽辦單位依其主管法規處以罰鍰,違規行為未停止或違規情況未改善
完竣者,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加重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
相關規定辦理。
(四)裁罰簽辦單位裁罰時應副知主政單位,以利其控管。
六、裁罰簽辦單位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不得副知並請求本府相
關單位併予處以罰鍰。
主政單位若發現對於一違規行為有重複裁處者,應主動協調撤銷之。
七、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如有爭議,由第一時間受理單位簽請一層裁決。
八、主政單位得視管制實際需要,將違規案件聯合稽查紀錄表函送相關單位備查;
必要時,並得擬妥新聞稿,對外界或媒體說明案情處理經過及本府依法執行之
立場。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