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 四、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 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