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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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委託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附件.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係指其章程明訂以
促進勞資關係為宗旨,且協助勞資爭議調處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民間團體者,本府得委託辦理勞資爭議調解:
(一)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三)應聘任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十三條所定資格並依第十七條評量合格之調解
人四人以上。
(四)聘任一名以上專職會會務人員,並有投保勞工保險者。
(五)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合適調解場地及相關設備。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不得為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
四、第三點第五款所稱具有產權或使用權確定之合適調解場地及相關設備係指下列
各款:
(一)位於雲林縣轄區域內,且交通具便利性。
(二)有產權證明或使用、租賃證明之固定場所,具有足夠空間辦理調解事務之
場地。
(三)軟硬體設施齊全,具備專用電話、傳真機、影印機、電腦、電腦列表機等
相關設備。
五、凡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應備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
如附件
)。
(二)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三)團體章程一份。
(四)最近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備之預算、決算報告及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影本
各一份。
(五)調解人名冊及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調解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及場地、設備說明書,並附場地外觀及設備照片。
六、為審核民間團體資格,本府得成立審核小組,由本府勞工處處長為召集人,召
集本處相關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共五人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二人,應具有法律
或勞資關係專業背景之專家、學者,專家、學者出席得發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
元。
七、經審核通過並經本府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體,其調解案件補助費,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補助直轄市及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委
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勞委會補助要點)規定補助,
如勞委會因經費預算不足,或縮減補助額度時,就經審查通過准予補助案件,
依勞委會補助要點規定之補助費標準計算,由本府補助勞委會補助不足之差
額。如勞委會終止勞資爭議案件補助,本府轉介民間團體調解案件,除勞資雙
方均未出席或自行撤銷者不予補助外,每件補助新台幣一千元,調解成功案
件,另發給調解成功費一千元。
八、民間團體向本府申請補助,應檢附勞委會補助要點所規定之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人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與不予核准補助案件數。
3、調解爭議案件補助費計算公式。
(三)受委託民間團體調解案件補助費領據。
九、民間團體提出申請補助調解案件,以同一事由一案件為原則,由本府依勞委會
補助要點所規定期間審核。其補助調解案件審核小組之組成依第六點規定。
十、民間團體已接受勞委會或本府之調解案件補助,不得再以相同案件接受其他團
體或政府單位補助。本府得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其會務及行政事務費。
十一、民間團體對於勞資爭議案件不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均應做成調解紀錄,報
由本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並於勞委會勞工行政資訊整合應用系統登
錄。
十二、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勞資爭議績效,本府得定期考核,若考核結果不合格,二
年內不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民間團體補助資格:
(一)調解人或其會務人員向調解案件之當事人或其家屬索取費用經查證屬實
者。
(二)違反雙方所訂立之服務契約者。
(三)所提供之審核資料虛偽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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