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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申請財政部核發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前置作業階段:指包含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民參)案件之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研擬招商文件、公告招商、舉辦招商說明會及議約、簽約等範圍內之工作項目。

(二)履約管理階段:指以民參案件簽約日至興建、營運屆滿日為止或簽約日至契約終止日為限。

(三)民參案件:指下列促參案件及其他法令案件:

1.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案件。

2.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已完成民參簽約案件之執行或協助辦理前置作業階段,得依本要點申請支用獎勵金。

四、獎勵金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辦理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專案規劃委託。

(二)本府促參推動小組及辦理促參案件訪視。

(三)舉辦促參教育訓練、研討會及促參研習課程。

(四)編製與促參業務相關作業手冊。

(五)辦理與促參業務相關之招商及宣傳(導)。

(六)舉辦國內促參案例參訪及促參業務考察。

(七)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

(八)其他與促參案件業務相關之費用。

前項第七款之獎金,應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五、獎勵金應依預算法規定透列預算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支用時,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擬具含預算明細之支出計畫,專案簽奉核准後,始得動支。 

六、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出國計畫或其他人事費支出。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