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加強
救助急難貧困,宏揚仁愛悲憫的精神,協助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
安心讀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審議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
(二)各界捐款之管理及審議動支事項。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有關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二人。
(二)雲林縣教育會代表三人。
(三)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其中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四)社會相關公益團體及熱心人士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其相關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兼任之。
六、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收入來源
如下:
(一)社會各界捐款。
(二)公益彩券收入提撥之經費。
(三)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收入。
(四)捐款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八、本專戶補助對象及限制:凡戶籍設於本縣、在本縣具有學籍之學生,
其父母或監護人,未領取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就學減免優待補助
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且符合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得向就讀
學校、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雲林家庭扶助中心(以下簡稱家扶中心)
或 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申請補助。
(一)家庭突遭變故者:意外事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
境者且經導師或家 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者。
(二)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勞工係指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
失業勞工者,並由 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且經導師
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全家生 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
困境者。
(三)其他家境貧困子女助學金:家境貧困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
庭訪問證實全家生 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者。
九、補助項目、標準及核發金額:
(一)代收代辦費:依據教育處頒訂之「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各項代
收代辦費收取基 準」(如附件(1))核實補助。
(二)午餐費:國中、國小每位學生每月補助依學校收費核實補助(全學
年補助九個月)。
(三)教科書費:依據「國民中小學採購教科書共同供應議價標準」核實
補助。
(四)其他必要費用:由初審單位提出、經本會認可為使本縣縣民子女順
利就學、照顧及輔 導之必要費用。
十、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2)〉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應檢附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
,並由各服務中心 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二)家境貧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因故無法取得
上述證明文件且有 實際需要者,可經由級任導師認證,學校出具
證明。
(三)導師或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義工得代理學生提出申請
。
十一、資格審查單位:
(一)初審:由學校、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負責初審。
(二)複審:各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複審。
十二、撥款:
(一)由本會複審通過後,將補助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函知各申請學校
。
(二)學校接獲補助核定通知後,應備妥領據及印領清冊(如附件(3
))等原始憑證向本府申請撥款,本府再將補助款撥付學校指定
帳戶。學校領取補助款後應轉發學生或代繳相關項目(含代收代
辦費、午餐費、教科書費、其他必要費用)費用。
(三)撥款順序以國中小學生為優先。
十三、本專戶設於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戶名「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
學金」,帳號「○三一 ○三八○○二九九一」。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申請條件者即日起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或家扶
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提出申請。
(二)學校須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初審
。
(三)初審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檢附申請表(含相關證明
文件)、學生名冊(如附件(4))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家境貧
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不在此限)送本會複審。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撥至學校後,學校得代為辦理繳款、支付手續。
(五)本補助經費之相關帳冊資料學校應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六)本補助金額每戶之申請名額以實際就學人數計算。
(七)凡符合補助條件且本年度內已接受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 團體相
同項目補助者,該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家扶中心於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副知學生之就讀學校,就同一
學生之申請事項,以家扶中心申請案為優先。
(九)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召開臨時會議,訂定相關要點,並補充
說明之。
十五、本要點自頒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