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保障本縣性騷擾被害人之權利,協助減輕本縣性騷擾被害人面對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之心理壓力及法律問題,促進身心健康,特訂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及經性騷擾申訴確認或經訴訟判決確定後為性騷擾被害人,且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本縣居民。
(二)合法居留本縣(領工作證者,工作地須為本縣)之大陸或外籍人士。
四、
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已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申請補助項目於補助條件喪失時,申請人應即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本府職權調查知悉發現者,亦同。
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補助者,除停止補助繳回款項外,並依法追究
責任。
五、
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
(二)法律訴訟費。
六、
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
1.
個別輔導或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八百元整,每次以兩小時
為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2.
團體輔導或治療:每小時最高補助新台幣八百元整,每次以三小時
為上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二)法律訴訟費用:
1.
律師委任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以五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
出庭、閱卷、撰狀等)。
2.
律師諮詢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3.
律師撰狀費:每人同一案件最高補助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委任律師撰狀費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4.
裁定費及郵資:每人同一案件補助最高補助三千元為限。
七、
申請期限、方式及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一) 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接受心理輔導或治
療,並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三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1.
由本府轉介者,為維護及確保申請人之權益,得由醫療院所或社會
福利機構提出,檢附資料如下:
(1)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申請書。
(2)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明細表、輔導或治療紀錄摘要表、領據正
本。
(3)其他:申請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未經本府轉介自行前往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治療或輔導
者,檢附資料如下:
(1)性騷擾調查成立公文或訴訟判決(裁定)書影本。
(2)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申請書。
(3)心理輔導或治療費用明細表、輔導或治療紀錄摘要表。
(4)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治療或輔導機構收據正本、領據正本及
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
(二)法律訴訟費用:
1.
律師委任費、諮詢費及撰狀費:得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成立後,向本
府提出申請,檢附資料如下:
(1)由申請人檢附性騷擾申訴成立公文或性騷擾訴訟判決(裁定)
書影本。
(2)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
(3)律師費收據正本、委任狀、訴狀或訴訟判決(裁定)書影本、
領據正本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2.
裁定費及郵資:本府評估申請人無力支付,應請申請人填妥法律訴
訟費用補助申請書與領據正本,由本府協助至法院繳納裁判
費及郵資,事後檢附繳費明細(收據)正本及購買郵票證
明,連同申請人法律訴訟費用補助申請書、領據正本及社工
(師)員個案評估摘要報告,向本府提出申請。
八、
各項申請補助案經本府審查後,應於收案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單位)審查結果。
九、
前點申請案有退查或退補助資料,以申請人最後補正完成日起算。
十、
有關性騷擾被害人之心理輔導或治療及法律訴訟補助費用,其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要點之申請書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