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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之完善體系,協助
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設立雲林縣政
府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及輔導團分團(以下簡稱分團)
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及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以提升學生

     學習成效。

    ()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

        效能。

三、輔導團置團員十一人至四十一人,配置如下:

    ()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副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兼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團員,由本府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之:

      1.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十七

      2.學者專家:三人。

      3.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人。

      4.學校代表:人至三人。

      5.機關代表人至三人。

    本府得視需要,指定十一人兼任工作人員。  

四、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設立下列不分教育階段之分團十七個:

    ()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數學領域分團。

    ()社會領域分團。

    ()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健體領域分團。

    ()生活領域分團。

    ()藝術領域分團。

    ()綜合領域分團。

    (十一)科技領域分團。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環境教育議題分團。

    (十五)海洋教育議題分團。

    (十六)品德教育議題分團。

    (十七)教專協作小組分團。  

五、分團組成人員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人數如下:

    ()領域分團:各置輔導員十一人至十六人;包括三個以上科目之分團,

        得增置一人至二人。

    ()議題分團:各置輔導員七人至十二人。

    ()生活課程分團:置輔導團七人至十人。

    分團配置下列成員: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校長派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副召集人:二人,由各團推派並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各該

        分團之輔導員兼之,並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

        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輔導員:若干,由本府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内教師擔任。

    分團得視團務需要,指定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處理分團庶務

六、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

        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與考

        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

        動研究成果分享。

   ()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

       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團務會議,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

 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團長不能出席會

     議時,由副團長擔任主席。團務會議,需有出席團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分團之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連結國民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以及

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效提升國

民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

量相關政策。

    ()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

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協助本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相關計畫之執行成

效;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且需二分之一以上輔導員出席,召集人不能出

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

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

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

等方式進行。

    ()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

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其他依本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其他多元輔導方式。

    輔導員以各分團每週固定不排課時間討論、規劃及執行各工作計畫。

    第一項第一款之到校輔導,得視輔導之有效性,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

式進行。

九、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遴選小組由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

當然委員,聘任下列委員為浮動委員,並依分團需求分組遴選:

      1.各分團召集人或副召集人。

      2.具各分團專業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校長。

    ()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各分團學科專長教師證,或相關學經歷證明。

      3.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告

之簡章辦理。

十、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

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

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

經本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得以下列方式之

一擔任輔導員: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

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十二、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任

務及服務時間,依其團務參與、專業表現、專業服務、增能認證及

特殊績效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

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教師擔任其他工作人員者:

      1.由分團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

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考核。

    ()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各該分團成效

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獎嘉獎或記功。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府安排至國內()

學校獲教育相關機構,進行參訪。

    ()師擔任府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二款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

核成績各該分團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於暑假期間

赴國外學校或教育相關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

進修,並於完成後在分團分享成果。獲補助經費至遲應於考核後二

年內一次請畢,其申請程序與額度依相關規定辦理。

   輔導員以外之分團人員,其參與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與敘

獎。

十三、輔導團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考核督

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輔導團及分團運作情形。

十四、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訂定現職輔導員之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

能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

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人才培訓計畫,薦派輔導員參加初階、進階

及領導人培訓認證,並建立資料庫,掌握輔導員換證情形。

    ()訂定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

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十五、輔導團及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